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用户起诉抖音和微信读书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有了新进展。 7月30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存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消息一出引起了网友们热议。那么,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抖音微信读书事件始末
1、说微信读书。此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黄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黄某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黄某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2、再说抖音。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案件均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尽管如此,单就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网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护,这给一些APP敲响警钟。
据法官介绍,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本案中,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的探索。
声明:本文由360货源网用户原创/整理/投稿,本站收录此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帮助用户获取更多知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文图内容如存在错误或侵害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本站将在24小时内完成处置反馈工作。